法制網訊 記者席鋒宇 在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,陳喜慶委員建議,法律責任中關於罰款規定應都以“違法所得”作為處罰的基礎,以此加大處罰力度。
  陳喜慶說,現在草案在罰款方面,仍然以廣告費用作為罰款的基數。與虛假廣告的非法所得相比,廣告費用有時幾乎可以忽略不計。因此以這個標準進行罰款,對違法廣告主和廣告相關方可能達不到懲罰的目的。因此,他建議,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的基礎。  (原標題:陳喜慶委員建議 應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基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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